家教“名师”性侵女生二审维持原判 获刑12年半
家教“名师”性侵女生二审维持原判 获刑12年半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家长花费16万元请来的“名师”家教邹明武,在辅导过程中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女学生。这起备受关注的首师大附属中学代课老师邹明武性侵未成年女学生一案有了新进展,4月9日,北京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

现年40岁的邹明武大学本科文化,案发时为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临时代课老师,因涉嫌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月6日被羁押。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邹明武曾供认,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其在交大附中做数学老师,王某某是其学生。2015年10月或11月王某某的父亲让其给王某某课外辅导数学,每小时600元,每星期辅导一次,节假日次数会增加,至案发时一共收取了家教费16万元。
一审时,海淀法院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邹明武为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数学老师,被害人王某某为该校高中学生。2016年9月,邹明武从该校辞职,后任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临时代课老师。自2015年10月至案发前,邹明武受雇为王某某的家教老师。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邹明武多次在其家中或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利用给王某某辅导功课之机,强行对其进行亲吻、抚摸等。2016年12月,王某某要求其父亲在家中安装监控设备。同年12月25日,监控设备记录下了过程。2017年1月6日,经王某某报警,邹明武被抓获归案。
王某在证言中称,其跟父母提出不想让邹明武继续给其补课,之后还提出过很多次,但父母觉得其成绩提高了就不想学习,所以没有同意,其觉得这件事情很羞耻也不敢跟父母说出真相。其父母看到2016年12月25日的录像后才知道其被邹明武欺负了。2017年1月5日在其父亲的追问下,其告诉父亲被邹明武强奸,次日其和父亲报警。
王某的父亲在证言中称,刚开始补课没多久,女儿总跟其说邹明武对她动手动脚,不想让他补课了,其开始没太在意,后来女儿又跟其说过几次,但是她性格腼腆,说的含含糊糊,其就没往那方面想,认为是女儿不想学习。2016年11月女儿又跟其说邹明武对她动手动脚,说邹明武补课时总问家里有没有装监控,女儿让其在家里装一个监控。同年12月,其在家里装了监控。同年12月25日监控记录下了邹明武的行为,其非常气愤,问女儿为什么一直没有告诉他,女儿说不敢说,邹明武非常了解她的情况,曾经跟她说熟悉她上下学路线,他会开车,言下之意就是告诉其女儿若是说了此事,会报复,于是其报警。
海淀法院认为,邹明武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邹明武以胁迫方式多次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其行为亦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与其所犯强奸罪并罚。法院同时还认为,被告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本应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其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去年12月,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禁止被告人邹明武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
一审判决后,邹明武提起上诉。邹明武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其量刑过重。
邹明武辩护人提出,邹明武虽然实施了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但不构成“多次”强奸未成年人;同样,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无法证明邹明武“多次”猥亵被害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对邹明武量刑过重,希望二审人民法院对邹明武从轻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则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判决对邹明武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审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明邹明武的犯罪事实,且原审法院在对邹明武量刑时已考虑邹明武在2016年4月实施强奸行为时,因其自身原因未得逞等情节,在量刑时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4月9日,一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人邹明武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珊珊(EK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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