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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投资协议中你不得不知的vesting条款

摘要(必读)投资协议中你不得不知的vesting条款 Vesting(分批解锁/成熟/兑现)条款 一、什么是Vesting? Vesting制度源自国外,国内没有统一的翻译,可理解为股权分期解锁/成熟/兑现条款。通...

(必读)投资协议中你不得不知的vesting条款

Vesting(分批解锁/成熟/兑现)条款

一、什么是Vesting?

Vesting制度源自国外,国内没有统一的翻译,可理解为股权分期解锁/成熟/兑现条款。通常是指创始人持有的公司股权随其为公司持续服务的时间而逐步解锁。以下是较为常见的几种股权分期解锁条款:

1、Term-sheet内规定

“只要创始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持续状态没有终止,那么创始人的全部股权将自交割的第一个周年日起分四年匀速解锁,在交割日后的第一个周年日解锁25%,在之后的每个周年日逐年解锁25%。如果创始人主动或被动终止其雇佣关系或者服务关系,公司有权以名义价格回购或指定第三人收购创始人未解锁的股权。在公司被整体出售时,创始人股权将加速解锁。”

2、真格基金的【种子期/pre-A轮优先股融资协议】

“创始人股份限制各创始人25%的股份将于交割后一年时悉数归属,各创始人其余75%的股份将在之后三年内等额分期归属。”

3、YC的创始人股份限制条款

All employee options to vest asf ollows: 25% after one year. With remaining vesting monthly over next 36 months. All founders equity shall be subject to a repurchase right which also reflects a standard 4 year vesting schedule.

股权分期解锁条款的核心要素包括受限股权范围、解锁期限、加速解锁以及对未解锁股权的处置等。如何理解上述条款呢?我们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某创业公司有3位股东,Alice出资500万元,Bob出资300万元,Jack出资200万元,并约定“出多少钱占多少股”。公司运营1年后,Bob与Alice、Jack理念不和,要离职,于是问题出现了,Bob出资300万元占了公司30%的股份,怎么办?Bob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第一,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银花300万元买的;

第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没有规定股东离职还要退股。

Alice和Jack深感不平,却无计可施,他们确实没理由把Bob的股权收回来!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Bob同意退出,但对转股价格各方扯皮,导致退股遥遥无期。Bob退出公司运营后,对公司价值已再无贡献,占股比例如此之大,势必导致股权结构畸形。股权是公司机器运转的原动力,动力系统出问题,严重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这该如何是好?

我们是否可以换一种方式思考问题,如果创业之初持股比例必须固化,是否可以在调整机制和退出机制上做做文章。比如创始人股权的20%,在公司创始时,就马上vesting(兑现)。剩下的80%分4年vesting。依此约定,如果Bob一年后离开的话,他会拿到30%×20%=6%的股权,加上创始时的6%,共12%的股权。剩下18%的持股将被其他股东以对应的原始出资价格回购。

二、Vesting的条款设计

vesting条款有很多的细节设计空间,具体如下:

(1)vesting的周期,可以是3年、4年、5年等。一般来说,创业时公司创新度越高,试错期越长,vesting的周期可能会约定得越长。

(2)vesting的比例,可以每年平均,也可以逐年递增。比如,第1年10%,第2年20%,第3年30%,第4年40%,逐年递增。360公司按照类似的模式:全职满2年成熟50%,第3年75%,第4年100%。国外常见的模式是:5年成熟,干满1年成熟1/5,剩下的每月成熟1/48。

(3)vesting的节点,可以是12个月、6个月、3个月。比如,真格基金的投资条款“各创始人25%的股份将于交割后一年时悉数归属”,这意味着,哪怕创始人做了11个月零29天离开,也没有这个股权,必须做满12个月。这在硅谷资本圈中称作“cliff”,直译为“悬崖”。但也有的公司是一年内的cliff同真格投资条款里说的一样,满一年之后一次性给25%,后3年的时候是每个季度兑现,也就是说每个季度,你都能拿到25%的1/4,这样如果你干了18个月离开,最后干的6个月也不是没有收获的。

(4)vesting的归属。如果创业之初,股东无法预知谁贡献更大,可暂时vesting部分股权,没有vesting的部分待股东会再行商议决定如何归属。比如,某公司设立时有甲、乙两名股东,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为50%∶50%,但双方约定各自股权的25%于公司成立时悉数归属,其余的股权在后3年,每年兑现25%。兑现时股权的归属可以根据双方的贡献由甲、乙协商后进行调整。如果一年以后,乙的贡献或重要性比甲多,甲、乙可以根据协商结果,把双方还没有兑现的股份向乙方多做分配。

三、为何采用vesting的机制

首先是因为它保护了创始人的权益,假设你的创业公司只有三个人,你和另外两个人拥有相同的股权,现在其中一个创始人要离开公司,在没有Vesting的情况下,离开的这位创始人仍拥有原始的股权。想象接下来的5到10年,你和剩余这位创始人付出无数心血发展公司,而另一位ex-founder只是在海边喝着鸡尾酒度假,结果你们三个人还是拥有同样的股权,你心里是什么感受!你一定不会觉得开心的,因为离开的这个人和你有相同的公司value,但这些value都是你创造的。再想想,假如你的公司要被收购了,收购价格是5亿美金,在没有Vesting的情况下,这位ex-founder会和你们拿到相同的钱,你是不是会觉得不爽!

另一方面,从投资人的角度出发,有时投资人看重创始人的能力而投资其公司,如果创始人很快就离开了该公司,那投资人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所以Vesting也保护了投资人的权益。

最后一个原因,这样的方式给将来的员工树立了榜样。作为创始人,你当然希望员工的股权也采取Vesting方式来确保公司利益,但如果员工Vesting了,你没有Vesting,这就非常不公平了。

四、Vesting的实操

vesting听起来不错,但这种舶来品能否适应中国的法治土壤,在实务中有应用空间呢?答案是只要经过中国本土化改造,vesting也可以成为中国企业家股权设计的利器。

操作要点如下:

(1)公司章程定制化设计。

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股权兑现机制,但赋予了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退出机制进行设计的空间。比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如被本公司辞退、除名、自由离职、退休、死亡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股权需被强制回购。这在司法上有被认定有效的案例。但是如果vesting机制未能体现在公司章程条款中,股东离开公司时,强制回购其未兑现的股权可能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操作。

(2)未成熟股份的合理处理。

在国外,当创始人提前离开公司时,通常由公司行使回购权,回购尚未vesting的股权。而在我国《公司法》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持有自己的股权,所以不能独立行使回购权,必须由其他股东行使或者是公司进行减资操作。这是中外实践的一个主要差别。在股权兑现期,公司可能引入新股东,有可能是财务投资人(VC/PE),也有可能是产业链上下游的战略投资人,还有可能是进行了股权激励的公司高管。公司章程需约定,股东离开时未vesting部分的处理,一般有3种方式:①由所有股东(不包括离开股东)按持股比例回购;②由最大股东回购;③公司减资,所有股东持股比例反向稀释。

(3)提前规划股权回购的价格和程序。

股东退出时,股权回购的价格是敏感地带,如果事先未能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可能会因为回购价格的分歧导致vesting机制功亏一篑。回购价格既可以是原始出资额,也可以是原始出资额加年化利息(单利或者复利),还可以是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等。同时提前约定股权回购的流程和违约责任,也非常有必要。

(4)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

当有限公司股改为股份公司,进入对接资本市场的预备期,股份公司的章程将面临重新约定。由于《公司法》对两种类型公司章程约定事项的规定不同,vesting机制可能在股份公司失灵。另外,当公司出现收购、合并、分立等重大并购重组事项时,也应提前明确尚未兑现股权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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