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宋代路一级地方机构——提点刑狱司
浅谈宋代路一级地方机构——提点刑狱司
提点刑狱司是宋太宗时期正式设立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与掌管一路军政、民政的安抚司,掌管一路财货赋税的转运司以及掌管一路的常平仓救济、免役、市易、农田水利事业的提举常平司合称“四司”。四司为路一级平行机构,互不统辖,其中提点刑狱司、转运司、提举常平司三司因具有监察职责,故又称"监司"。
一、提点刑狱司的起源
提刑司作为监司机构,它跟唐朝初期出现的黜陟、巡察、持节、按察、巡抚等大使有相似之处。《资治通鉴》中有记载,唐太宗贞观八年,李世民命令李靖与太常卿萧瑀等人,行走天下,以“察长吏贤不肖,问民间疾苦,礼高年,娠穷乏,起带淹。"并授予他们“俾使者所至,如朕亲临" 的权利。从行政级别和职责权力上看,这可以看做是宋代提刑司的雏形。
唐高宗时期,为了体察百姓疾苦和升降官吏,派遣大使出巡天下,《旧唐书》载:“命司元太常伯窦德玄、司刑太常伯刘详道等九人为持节大使,分行天下。”唐中宗时,为考察官吏安抚百姓,推荐贤才审查刑狱,派遣十道巡察使共计20人巡视天下。唐玄宗时又重新设立十道按察使。此后,唐朝政府又多次派出各道大使,用以提拔人才,伸张冤屈,整饬吏治,救济贫苦。

巡察
可以看到,唐朝采用的是使臣制度,使臣职责范围很广,不同时期其职责也不尽相同,但他们都肩负巡察天下、检查地方之重任。值得一说的是,这些大使都是朝廷临时派遣的,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制度。
到了宋代,考虑到唐朝时期地方势力对中央政权的严重威胁,宋太祖便把唐代这个不稳定的负责巡视地方的使臣制度,以“路”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并且不断加以完善。在宋太祖开宝五年〈972年),提刑司的原型出现了,元代富大用《古今事文类聚·外集》卷八中记载:“宋开宝五年,遣常参官四人分诣诸路,相度田土苗稼,点检采访公事。"而提点刑狱这一称谓的出现,并逐渐成为路一级的常设机构,是在太宗淳化二年,《宋史·卷五》载:“五月庚子,置诸路提点刑狱官”。
二、提点刑狱司的发展变迁
宋太宗淳化二年设置提点刑狱司,首次派出的提刑司官员有司门员处郎董循等十一人,不过此时的提刑司只是转运司旗下的一个下属机构,其地位一般。淳化四年,提刑司因为“徒经岁序,蔑有平反。即莫副于哀矜,谅舐为于劳扰" 而被宋太宗废除,转运司重新掌握行使地方刑狱的权利,在宋太宗看来,自己设置的这一转运司附属机构犹如鸡肋一般,其存在不过短短的两年时间。
宋真宗时,由于和辽国签订了澶渊之盟,大宋国内开始稳定发展经济。为了解决转运司身兼数职,不能很好的处理地方刑狱问题,宋真宗在景德四年(1007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不过此时重新设置的提刑司与宋太宗时的不一样,真宗设立的提刑司,不再是转运司的一个下属部门,而是一个独立的、专门的司法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有三个方面,一,巡按所辖州县,“察视囚禁,审详案牍";二,审核州县每旬上报系囚情况,“检举催督,在系久者,即弛往按问,出人人罪者,移牒覆勘劾言吏以闻";三,监察官吏,“贪浊弛慢者,具名以闻"。

职官体系
然而,好景不长,二十一年后,在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再次废止提刑司。《续资治通鉴》载:“诏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交割本职公事与转运使、副使,仍令转运司条所事件以闻。或言提点刑狱官过为烦抗,无益于事故也。”这次废除提刑司的主要原因是提刑司和转运司之间的责权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的划分,导致提刑司和转运司存在很多相互交叉的职能,比如监察官吏贪腐,劝课农桑,赈救灾荒等等,甚至转运司还具有断狱问案的职责,两者具有相同的职责,但又互不统属,很容易引起纠纷。
不过,此次提刑司的罢黜时间不长,明道二年(1033)十二月,在枢密直学士王鬷(zōng)的上疏建议下,宋仁宗认识到路一级地方管理机构分工明确的重要性,于是重新启用提刑司。《续资治通鉴长编》载“诸路刑狱即罢提点官,不能一一躬往谳问,恐寝至冤滥,宜选贤明廉干不生事者委任之,则民受其赐矣。丙申日,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仍以武臣为同提点刑狱,其后,成为定制,讫南宋不废。”从此以后,提刑司成为宋代的一常设机构。
提刑司这一司法机构的命运可谓是一波三折,屡经废除,但从宋仁宗明道二年起,提刑司这一司法机构在宋代一直延续了下去。在以后的发展中提刑司的职能不断扩张,在宋代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提点刑狱司的编制
提刑司的编制在宋代不同时期均有所不同。宋太宗初设的提刑司是转运司下属的一个分支机构,位卑权小,且只有提点者一人;真宗时重设,开始启用武臣为副使,并有了其附属机构,即提点刑狱支收、开拆衙司和凭由理欠司等三司,每司各有一人提领。在《宋朝事实类苑》有载:“景德中,真宗御笔六事以示近辅,三曰:提点刑狱支收,一人判之。开拆衙司,一人判之。凭由理欠,一人判之。可于朝臣及武臣使副中,选清干者,使提点一路刑狱,按举官吏贤否。”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再设时,仍任命武臣为提刑司长官。
到了宋神宗时,罢除武臣为提刑司长官,用文臣代替。《续资治通鉴长编》载:熙宁三年十二月甲子,大理寺丞,勾当开封府界常平等事赵子几为太子中合,权发遣同提点诸县镇公事,其见任武臣别与差遣。诏:罢诸路武臣提点刑狱,以文臣代之。

提刑官
因此,在提刑司的编制中,提刑官这一官职是常设的,区别在于是由文臣还是武臣来担任。
提刑司的编制中,还有过劝农司、广惠仓等下属机构。《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宋神宗元丰六年,诏诸路提点刑狱司各置检法官一员。”根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宋徽宗崇宁四年,各路提点刑狱司进行了精简,一般情况下有属官18 人,提领军士大约25人。
南宋时期设置干办官。宋孝宗时,设置九路提刑司,设提刑使、副使领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设判官、知事诸职。因其职权极重,号称“外台”。曾经火爆一时的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就是一名提刑官,负责掌管刑狱。
四、提点刑狱司的职责
提刑司除了其本职司法工作,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还具有其他方面的职责。不同时期,其职责也不相同。
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年),与契丹交接的河北地区,由于军队中有不少“疲老不任力役者",因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一》:“令河北提点刑狱官简阅诸军。"提刑司于是便有了检阅军队的权利。庆历元年〈1041年),由于西夏入侵大宋,导致西北边境形势严峻,又诏令提点刑狱访巡知边事者。据《宋史·卷十一》记载,庆历三年(1043)九月,湖南桂阳少数民族反叛攻打边境,朝廷于是派湖南提点刑狱官员募兵并加以征讨,提点刑狱有了募兵和带兵的权利。
宋神宗熙丰时期,王安石熙丰变法,变法内容中有一项是提点刑狱兼任提举保甲司的职责,这一职责直到哲宗元祐二年〈1087)二月提举保甲司成为独立的路级机构才被废除,除此之外,提刑司还和当地知州共同执掌提举买马之事。宋徽宗宣和三年(1119年),刚刚平定贼寇方腊,东南地区的治安仍十分动荡不安,朝廷诏令两浙提刑司招募勇士来维持社会秩序。
随着宋代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成熟,提刑司所兼任的职责越来越广。除了募兵、带兵、提举保甲、提举买马等职责外,提点刑狱还兼具检括田地、澄清租税,以及盐事、劝农使、提举常平、开采和冶炼等方面的职责。在宋哲宗时,提刑司还有为皇帝后妃守墓的职责。《宋史·卷十七》:“诏京西提刑司岁给钱物二十万缗,以奉陵寝。"

赈灾
提刑司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赈灾。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七月,徐、济、淄、青、兖等州发大水,宋真宗下诏书“令本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官分道检校堙塞之,伤田悉蠲其租" 。天禧四年(1017)真宗任命提点刑狱担任劝农使的职责,让提刑司参与到自然灾害管理工作之中。诏书日:“所至取民籍,视其差等,有不如式者,惩革之。劝恤农民,以时耕垦,招集逃散,检括陷税,凡农田一事已上领之,仍各賜农田敕一部",差户籍、差定等、劝恤农民、检括陷税等职责对赈救灾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仁宗皇祐四年(1052年)起,提刑司直接介人到赈救灾害工作中,其职责有条陈救恤之术、借贷常平钱粮、提举便籴粮草、提举河渠公事、提举常平仓等等,几乎涵盖了赈救灾害的每一个环节。
五、结语
提点刑狱司在宋代路一级监司机构中占据的地位并不是十分重要,从提刑司几度的废除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其地位远不如转运司。但提点刑狱司也不是宋太宗所说的鸡肋一般的存在,随着其职责的不断扩大,它所参与的地方行政事务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赈救灾害方面,提点刑狱的职责逐渐渗透到各个细节之中。提点刑狱司是宋代职官体系中的一环,也是宋代灾害赈救的一重要环节,它和转运司等其他职责部门一起,构成了宋代针对灾害赈救的职官体系。
参考资料:
《旧唐书》《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古今事文类聚》《资治通鉴》《宋朝事实类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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