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烧烤店主与城管冲突致1死8伤案件 ,终审判决引发争议
西安烧烤店主与城管冲突致1死8伤案件 ,终审判决引发争议
# 西安烧烤店主与城管冲突致1死8伤案件终审判决引发争议

西安雁塔区等驾坡街道的一家烧烤店发生了一起惨烈的血案。当晚,雁塔区城管局等驾坡执法中队联合街办对辖区内夜市使用清洁燃料等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老周家大灶台特色烧烤”店使用炭火炉,遂以该店违规使用不清洁燃料为由决定对其烤炉进行暂扣,并要求店主周惠安到街办处理事情。周惠安接到店员的电话后,驾车赶到现场,试图阻止城管人员将其烤肉炉拉走,结果与城管人员发生激烈的争执和肢体冲突。在被多名城管人员殴打后,周惠安驾车冲向城管人群,并持刀刺伤多人,造成一名城管人员死亡,八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周惠安是暴力抗法的罪魁祸首,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有人认为城管人员是暴力执法的始作俑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人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和判决这起案件的呢?法律对于这种涉及城管执法和正当防卫的问题又是如何规定和界定的呢?本文将从法律记者的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分析和解读。

## 一、法院审理和判决
根据网上公开报道,这起案件经过了两次审理和判决。第一次是2018年9月,西安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周惠安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王某等四名店员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至2年不等。
在一审过程中,周惠安及其辩护人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认为周惠安是在遭到城管人员无理暴力执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自己的财产而进行反击的,因此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惠安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为周惠安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而是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法院认为,周惠安在城管人员执法过程中,驾车冲撞城管人员,并持刀刺伤多人,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惩处。
第二次是2020年12月,陕西省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周惠安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周惠安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均有充分证据证明,定罪量刑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指出,周惠安等人在城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采取暴力手段阻挠执法,并造成一名城管人员死亡、八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周惠安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为他们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 二、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¹。正当防卫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也是一种自我救济手段。正当防卫既体现了国家对公民自我保护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又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捍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¹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起因条件。即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不法侵害人已经开始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已经具备实施侵害行为的条件,而且还没有停止或者结束。对于已经停止或者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否则就是违法报复。
(二)目的条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报复或者惩罚不法侵害人。如果防卫人在制止不法侵害后,仍然继续伤害不法侵害人,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必要条件。即采取防卫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如果防卫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制止不法侵害,而没有采取或者放弃采取,而选择使用暴力反击,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必要条件还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防卫行为,就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防卫人所处的环境、心理状态、反应能力等因素。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属于防卫过当。
(五)合法性条件。即防卫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如果防卫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进行防卫,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防卫时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况。

## 三、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些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并根据上述五个条件来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 案例:汪天佑正当防卫案
汪天佑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天佑家北门口,准备质问汪天佑。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汪天佑家北门,汪天佑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汪天佑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汪天佑家过道屋。汪天佑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汪天佑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其间,汪天佑的妻子电话报警。
在本案中,汪天佑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即:
起因条件:燕某某、赵某等人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汪天佑家过道屋,对其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属于不法侵害。时间条件:燕某某、赵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汪天佑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进行防卫的。目的条件:汪天佑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使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免受不法侵害,而不是出于报复或惩罚的目的。限度条件:汪天佑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他是随手拿起摩托车减震器,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与不法侵害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合法性条件:汪天佑的防卫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他没有使用非法持有或禁止使用的武器或工具进行防卫,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汪天佑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回到主题,关于周惠安的判决——
首先,我认为周惠安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也是经过了两次审理和判决的,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周惠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³ 。这些罪名和刑期都是根据周惠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而确定的,没有明显的偏颇或者不当。
其次,我认为周惠安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因为他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¹²。正当防卫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¹²。而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¹²。周惠安在城管人员执法过程中,驾车冲撞城管人员,并持刀刺伤多人,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范围,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和财产,且使用了危险方法和工具,造成了严重后果。即使城管人员存在暴力执法或者过错,也不能成为周惠安暴力抗法或者反击的理由或者借口。
最后,我认为周惠安的判决也有一定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积极作用。周惠安的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城管执法或者其他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尊重执法权威和尊严,理性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不得采取暴力手段阻挠执法或者报复执法人员。同时,也提醒城管人员或者其他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该文明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我们对城管执法人员的建议是:
在执行公务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反程序。 在与当事人沟通时,要保持礼貌和耐心,尽量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避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 在处理纠纷或者冲突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及时报告上级或者请求支援,不得擅自行动或者过度反应。 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己和同事的人身安全,防止受到不法侵害或者伤害。 在执法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执法记录和证据保存,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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