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学生博士后因无法偿还例行贷款而自杀:天天被软暴力收走
武汉学生博士后因无法偿还例行贷款而自杀:天天被软暴力收走
近日江西萍乡。湖北武汉一所学校的学生博士后,因无法偿还目前的贷款债务,每天受到罚款和暴力催收的骚扰,决定跳楼自杀。江西湘东警方配合武汉警方,成功捣毁一个例行贷款团伙,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目前,8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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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有典型套路,要小心
据介绍,“套路贷”犯罪团伙通常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从事非法借贷活动,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受害人收取高额费用,并恶意违约。迫使受害者继续借贷来支付账单。通过骚扰、诱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不断制造债务,最终追债,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套路贷”犯罪不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暴力、威胁等衍生征收方式极易引发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件包括开发数百款网贷软件实施犯罪,在境外设立技术团队进行非法放贷,以及利用电话轰炸、恐吓等方式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部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放贷、非法聚集犯罪团伙,严肃查处。公民个人数据的转售、技术支持的提供以及由此产生的支付渠道的融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切实提高防范意识,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交易,不要信任不合格的非正规公司和个人,以免陷入“套路”陷阱。贷款”。
人民日报:“普通贷款”不是“贷款”而是犯罪。
顾名思义,“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近年来,“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不断涌现,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非法挪用资产。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小店老板仅借了3万元,一年营业额就达到800万元;一些大学生抵挡不住时尚消费的诱惑,但几千元的“校园贷款”就可以在家里买一套套房。滚雪球般的压力不仅会让受骗的人无法挽回,还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巨大损失。
“套路贷”之所以能将受害者越陷越深直至自拔,其核心就在于他们精心设计的一套“法律陷阱”。不法分子常常以“小信贷公司”的名义“撒网”。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会随之而来:先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与受害人签订明显不利的合同,然后办理公证;为了“确认”虚假增加的金额,让受害人制造“银行流水符合信贷协议”的证据链;在还款时,故意强迫受害人毁约,利用合同陷阱在短时间内积累债务。即使犯罪分子上法庭,他们也会利用手中的各种“证据”提起诉讼,而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将非法债权人的权利“合法化”。这些“法律陷阱”相互交织。一旦“小贷”变成“巨债”,不吃掉、压榨,就不得安宁。
“套路贷”劫持个别法院判决,正是利用民事刑罚交叉时司法不一致的漏洞。一段时间以来,“常规贷款”被小心翼翼地伪装起来。一方面,将其当作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没有深入调查;证据的处理。此外,这种新型犯罪活动的法律特征尚不明确。在法庭实践中,民间借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很容易混淆,这也导致“套路贷”一度徘徊在灰色地带。
法律应力求白纸黑字作出明确判断,不能容忍灰色底线模糊。最高法发布的通知,就是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等犯罪,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认识。不仅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法院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痕迹和材料,必须依法及时处理;法院已就常见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了有效判决。如果刑事定罪认定债权人设立了“常规贷款”,犯罪者也应通过法院监督程序及时得到补救。
“普通借贷”是一种知法犯罪,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司法机关必须与时俱进,关注新问题。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就“常规贷款”作出决定,直面最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揭掉“套路贷”上的一层油漆,既没有给违法犯罪行为留下模糊的空间,同时也为法治精神的拓展创造了条件。
当然,根除“套路贷”并不是司法部门唯一的努力。小额信贷的需求和困难是真实存在的。有人因不请自来的“贷款”电话而烦恼,但也有人寻求资金周转方面的帮助。受害人在法律知识方面处于劣势,盲目借钱的冲动往往非常强烈。当机会出现时,犯罪分子不可避免地会利用它们。“套路贷”等系列合同诈骗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如果没有联动效应,就很难抓到幕后“黑手”。只有协调相关部门协同出击的机制,持续严厉打击“融资难、融资贵”,才能尽可能减少“套路贷”这一违法犯罪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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