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360”再次被点名,触发“什么样的助贷平台才合规”问题讨论
“融360”再次被点名,触发“什么样的助贷平台才合规”问题讨论

“曾因为714高炮平台引流被央视“3.15”晚会点名的“融360”平台,随着应用软件商下架似乎也没有了整改的消息,时隔六年,“融360”再次以助贷模式出现在大家的眼前。”
近日,我们在刷短视频的时候发现,曾在2019年央视315晚会被点名的“融360”后消失了一段时间,现在以助贷形式再次出现在大家的眼前,让我们感觉疑惑的是,在“融360”在短视频广告中宣传到 贷款有三不借,需要担保人的不要借,需要亲友资料的不要借,需要流水账单的不要借,如果你真的需要用钱,推荐你试试“融360”,然后就是一个类似采访的视频,主持人问到,不是说融360最高额度20万吗?为什么有很多用户反馈说,只接到了五、六千呢? 然后就是一个男的说,我想问一下大家啊!是点击我们下方链接申请的嘛,女主持人说,这有什么区别吗? 这个男的说,确实有很多人啊会搞错申请的链接,我们现在呢?已经把正版的申请链接,放在视频下方了,大家再可以申请事实啊!
接着,就是女主持人拿起手机说我给大家试一下啊!然后就说 哦!是真的,我有16万8的额度呢?男的又说,最长可以分24期还,女主持人说,太好了,这以后急用钱就用它了,然后男的又说,各位,链接就在视频下方,赶紧凭手机号和身份信息申请你的额度吧!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个“融360”的视频广告中有几个“非融360”的小字,但是,我们点开链接一看,申请额度界面全部都是融360的相关信息,这让我觉得“非融360”这几个小字特别的多余,但问题是,为什么宣传视频中会出现这几个小字呢?
值得关注的是,“融360”近日因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再次出现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发布《关于问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通报(2025年第八期)》的名单中,而据相关媒体报道,融360运营主体为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助贷相关业务,而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融360官方网站备案信息来看,备案主体为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但根据其现有的核准经营范围来看,其中并未有助贷或网络居间借贷服务、甚至就连金融信息或金融中介的相关信息都没有,被质疑其经营相关助贷业务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
媒体人徐亮表示,其实助贷业务是一种金融中介的形态,因其涉及金融风险传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键领域,并非任何市场主体都能准入。根据 2025 年施行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助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新规,助贷业务已纳入强监管范畴,仅满足特定资质条件、完成合规备案的企业方可开展,无资质企业从事助贷业务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然而经营助贷业务需要必须满足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从事助贷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实缴比例需达 30%-50%(一线城市或监管严格区域要求 1000 万元以上),需提供验资报告且资金不得抽逃,最关键的是,营业执照需明确包含 “金融信息服务”“贷款中介服务”“融资咨询服务” 等合规表述,不得出现 “发放贷款”“集资” 等禁止性内容,部分地区限制名称使用 “金融”“贷款” 等敏感词汇。
值得一提的是,需要满足如下的几个要素才可以:
基础牌照要求: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 许可证),涉及信用评估的需接入征信系统或与持牌征信机构合作。
金融牌照关联:若参与联合贷款、增信服务,需持有《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小额贷款牌照》等,跨省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需符合注册资本、放大倍数等专项要求。
监管备案义务:必须向注册地及业务开展省份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备案,提交股东背景调查、风控体系说明、系统安全测评报告等二十余项材料。
金融科技备案:根据 2024 年央行新规,助贷机构需完成 “金融科技业务备案”,禁止无牌机构直接参与资金发放环节。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业务的本质是 “直接参与资金融通、承担信用风险”(如银行放贷、保险承保、证券承销等)。而助贷机构的核心功能是 “信息撮合、风控辅助、贷后管理”,不直接归集资金、不发放贷款、不承担信用风险(遵循 “分润不兜底” 原则),因此不属于核心金融业务。
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服务”,该定义与助贷、贷款中介的业务模式完全契合。
同时,第五条进一步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先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再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 许可证),未取得许可不得开展业务”,直接将此类服务纳入 “需行政许可的金融相关业务” 范畴。
2025 年《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明确:“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的延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贷款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再次确认其金融监管属性。
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从事金融信息撮合、助贷等相关业务的机构,需向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履行备案程序。但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融世纪未公示任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助贷业务备案文件,违反 “金融相关业务需行政许可 / 备案” 的监管要求。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需对合作平台实行 “名单制管理”,仅与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合作,融世纪未取得备案即意味着无法进入银行合作名单,业务开展缺乏合法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助贷业务作为居间服务,需以 “合法资质” 为前提提供真实信息撮合服务,融世纪的资质缺失导致其居间服务本身缺乏合法性基础。
除此之外,融 360 以 “方便用户从通讯录选择并导入选定联系人信息” 为由申请通讯录权限,在功能必要性层面存在一定合理性,但结合其业务场景、授权模式及后续使用行为,已超出 “最小必要” 原则,构成过度采集,同时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监管要求
融 360 作为助贷平台,其核心业务聚焦金融产品匹配与信息撮合,打电话、相册、读写外部存储三类权限均非业务必需的核心权限。仅在 “实名认证上传证件”“主动联系合作金融机构” 等特定场景下存在有限合理性,但平台实际操作中存在 “强制授权、超范围采集、用途背离” 等问题,已被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通报 “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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