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埃落定:有关江歌案二审判决书的两点思考
尘埃落定:有关江歌案二审判决书的两点思考
今天,看到了江歌案二审判决书的全部正文。本案已经做出最后判决,应该不会再有什么波澜了。来说一说我对这份判决书的感受。
这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我目前所见过的最详细的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这份判决书共计四十一页,其中说理部分占了十页多,从三十一页开始到四十一页顶部结束。
这个说理,从法律到法理,从传统道德到现代文明,主审法官也是用上了浑身解数,总算在法律的角度上论证了江母的权利。
那么,这份判决书给我们哪些启示呢?

首先,依据原则性的规定判案,本身就是法律的一个无奈。说明法律的规定与现实有了脱节。
江歌案的重点和难点,都是要如何论证,江歌与刘鑫之间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这件案子还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因此就更加困难了。
在判决书中,从《民法通则》第四条开始,连着用了三条基本原则的规定,从公平原则,到社会公德,给本案定了基调。然后从《侵权责任法》上论证了二人之间存在救助义务的关系,据此论证了刘鑫未尽到共同防范风险的义务,从而为赔偿奠定基础。
其次就是论证损害结果与刘鑫的行为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有,该赔偿的部分是哪些?毕竟本案中,江母主张的赔偿的损失为1240279元,而法院最后支持了496000元,这个差距还是挺大的。因此说理部分专门论证了这个判决的依据和理由。
同时,判决书详细说明了一下2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依据。其实这个数额,从江母的角度出发,多少钱也弥补不了她遭受的精神损害。但是,在其他人身损害类判决中,这个数额也是比较高的。想必审判机关也是思考了很久的。
这样的论证过程,是很艰难的。因为《民法通则》的规定是非常粗糙的。很多地方与现实脱节。判决书一点一点的,多方论证,层层递进到同住人或者同行人救助义务这个上面来,确实不容易。《民法典》颁布后,很多条款还相对来说稍微可操性强了一些,稍微缓和了一下这种法律滞后性的尴尬。
这份判决书的论证,其实不光是对江歌案的定论,也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今后很多案件的判决。毕竟,类似的情况不会少。
日常活动中,好意搭车的行为,同桌饮酒的行为,等等,其实,都属于同样的法律思维。我们见到最多的就是同桌饮酒的案件。近年来,很多人都开始慢慢脱离酒文化。有一半的功劳应该归功于这种判决的出现。当然,判决必定有依据,只需要能够说理论证到位。
但是,以往三五好友出去喝两口,热闹热闹,大家都欣然前往。现在的话,酒还没上桌,相互之间就已经开始戒备上了。甚至我看网上有人都开始签自愿喝酒协议!属实有些不能接受,既然相互不待见,喝什么酒啊?
还有就是好意搭乘的行为。无法明确了解立法层面上的意图。但这种判决书的出现,让很多原本乐于助人的人,也不得不关上了自己善良的心。毕竟,谁也不愿意宝马出去,单车回来。
所以,我也总是在想,目前的法律文化,对人与人之间坦诚交往到底是起了促进作用,还是破坏作用?

其次,长篇大论的从法理上,法律上,文化传统上论证一个判决结果,这样的做法本身倒是非常可取。尤其是对于很多心里疑惑重重,又得不到要领的当事人来说,这样掰开了揉碎了翻过来倒过去的说理部分,真的是非常可取。
虽然我们很多人可能都没有认真去看判决书的全文,只是关注了一下结尾的判决。但这份判决书,花费大量篇幅去论证,说理,其目的,自然是希望所有关心这件案子的人能够充分了解做出这样判决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而不是像平时我们收到的判决书那样,寥寥数语,堆积几个法条,就判决如下了。
其实,判决书加强说理部分,一方面会减少很多误解,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另一方面,也会减少很多葫芦僧判葫芦案的情况,毕竟,要充分说理,就需要严密的逻辑关系,需要扎实的证据支持。如果要胡乱判案,漏洞会很明显。
所以,希望这样说理透彻的判决书能够得到提倡,让普通人能在卷帙浩繁的法典里,清楚明白的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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