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第九讲:(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刑法笔记-第九讲:(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来自柏浪涛老师刑法讲义
行为人具有了客观要件中的故意或者过失,表明其具有主观非难可能性。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阻却事由,那么其最终的行为就不具有主观有责性,不能谴责他,只能作无罪处理。
一、责任年龄
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即使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一)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1周岁。如果嫌疑人不讲自己的年龄,司法机关可以进行骨龄鉴定,若证明了就应对八种重罪负刑事责任。这种鉴定不需要查明具体的出生日期。
(二)相对责任年龄
满十四周岁,但是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付刑事责任。
1、这八种罪都是严重犯罪,不包括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决水罪与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这八种罪不要求必须以暴力手段实施,而且都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罪。
2、这八种罪是指八种犯罪行为,不仅仅限于八个罪名。
(1)考试常用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附带一个要负责任的行为。
(2)这八种罪包括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这八种罪包括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法律拟制是指本来不符合此罪要件,但法律硬要按此罪论处,特事特办。
①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共五个:例如聚众斗殴过失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②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共有三个。
3、这八种罪的行为种类。14至16周岁的人如果只是这八种罪的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实行犯(包括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应以主犯论处的教唆犯,应付刑事责任。
(三)完全负责人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四)减轻责任年龄
1、14至18周岁
2、已满75周岁
二、责任能力
第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正确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5款: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两个能力,即使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认定
应采用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的结合方法。
首先根据医学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然后根据法学标准,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如果医学判断行为人没有精神病,那么法学判断的结论就必须是行为人有责任能力。如果医学判断行为人有精神病,就以此为基础,法学判断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注意1:不能用医学判断直接代替法学判断,重点应在法学判断。有精神病不等于无责任能力,因为精神病种类很多,有些精神病导致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有些导致行为人责任能力减弱,有些对责任能力没有影响。因此,最重要的还是判断行为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注意2: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其精神病应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精神病是其实施危害行为的起因,危害行为是精神病发作直接导致的结果。如果二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对其危害行为免除刑事责任。
注意3:精神病的种类与犯罪的种类具有针对性,行为人由于某种精神病对某种犯罪没有责任能力,但是不能认为对所有犯罪都没有责任能力。
(二)责任能力的程度
1、分类
(1)完全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
(2)限定责任能力:以上第3款,半精神病责任能力减弱。
(3)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以上第1款。
2、特殊的三类人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以上第2款。
(2)醉酒的人:第一种是生理性醉酒,属于完全责任能力。注意:没有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第二章是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减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注意: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
注意:吸毒的人:
(1)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者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不是责任阻却事由,也不是责任减轻是由。因此,不能将吸毒状态认定为免除处罚情节或者从宽处罚情节。
(2)吸毒状态产生幻觉,导致没有犯罪故意,分以下两种:
①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只是影响了犯罪故意构成过失犯罪,但是不影响其责任能力。
②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被认定为故意犯罪。属于后文所说的原因自由行为。
(三)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同时具有责任要件,才能谴责该行为。常考的责任要件有故意责任、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1、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2、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1)隔离犯的场合。甲实施行为时未达到责任年龄,危害结果发生时达到了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发生结果时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则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继续犯的场合,负刑事责任。
(3)连续犯的场合。只对有责任能力的时候负刑事责任。
3、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1)“同时”的要求,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2)既遂条件,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关键看该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4、原则的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这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者过失是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但是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不是实施原因行为(如饮酒时),而是实施结果行为(如伤害行为)的时候。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一)分类
以三段论推理举例:
大前提(法律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小前提(案件事实):甲在朋友乙家做客,将阳台上的金丝雀放飞。
结论(推导过程):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第一种情况:甲以为刑法不处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以为刑法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二种情况:甲以为阳台的金丝雀是自己的,是乙从甲自己那里偷来的,甲认为在处理自己的财物。
第三种情况:甲以为放飞乙的金丝雀,不是一种毁坏财物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的概念。
1、事实认识错误
这是对小前提产生的认识错误。第二种情况的错误就是如此。也叫作构成要件错误,结论是这种错误可以阻却故意的成立。第二种情况中甲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是过失毁坏了他人的财物(刑法中不是犯罪)。
2、违法性认识错误
这是对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有无产生的错误认识。包括两种情形:
(1)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实际上合法。结论:不构成犯罪,是幻觉犯。
(2)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其实是违法犯罪。上面的第一种情况就是如此。这种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也叫禁止的错误,一般情况下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连知法的可能性都没有,就可以免责。
注意:我们先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3、含摄的错误
是对推导过程产生的错误,以上第三种情况就是如此,这种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是因为这种错误就是行为人自己的推导错误。而推导是由法官进行的,以法官为准。
(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的成立,主要看这种错误是否能避免。也要看行为人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1、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具有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行为人产生了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本来是有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却由于过失没有认识到,其实是可以避免的,有避免发生的可能性。不影响对其定罪。
2、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具有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行为人产生了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且根本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这种错误是难以避免的,不具有避免发生的可能性。作无罪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是一种责任阻却事由。比如:公民相信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导致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
四、期待可能性
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作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注意:期待可能性是在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之后才考察的责任阻却事由。所以,有无犯罪故意、过失与有无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也可能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的问题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期待可能性降低的情形;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形。对于前者,行为人仍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宽处罚。对于后者,对行为人可作无罪处理。常见情形:
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者从宽处理。
2、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犯罪本人无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论处。
3、犯罪人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需作犯罪处理。
《柏浪涛刑法攻略》P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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