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的定义、属性和形式
客体的定义、属性和形式
所谓认识的客体,是主体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回答的是“认识什么”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从可能性来说,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可以成为认识的客体,都能够为人所认识。
但从现实性来说,只有主体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客观事物,才能成为现实的认识客体,进入人的认识活动的客体又总是历史的、有限的。
随着人们实践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发展,原先没有发现的认识客体会不断加入到人的认识领域中来,认识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也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世界上只存在着尚未被认识的事物,而不存在不可认识的事物。
认识的客体具有多种属性。
第一,认识客体具有客观性。
任何认识客体都是不依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客观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具有客观性。
策二,认识客体具有对象性。
任何认识客体都是作为认识主体的认识对象的现实存在物,具有对象性。
第三,认识客体具有社会历史性。
任何认识客体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入认识主体的实践和认识范围,从而成为现实的认识客体。
在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主体的认识能力、水平、领域、手段和方法等,都在不断地发展与变化。
随着主体认识与实践活动能力的发展,认识客体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客观事物进入主体认识和实践的领域,成为新的认识客体,具有社会历史性。
认识客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形式有三种:
作为认识对象的自然界的事物和现象,包括天然的自然和人化的自然,称为自然客体。
作为认识对象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称为社会客体。
作为认识对象的人类精神生产成果,包括作为认识对象的主体自己的意识和他人的意识,则称为精神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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